專利權部分無效時權利人可在一審判決作出前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
【案件重點】
【案件信息】
裁判文書
文書名稱: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161號二審民事裁定案件類型: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作出日期:2019年8月6日
典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60大典型案件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飛行船數碼噴印設備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瀚澤電氣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沈陽飛行船數碼噴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飛行船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41010××××.7、名稱為“一種同步單雙面數碼噴繪機及其繞布方法”的發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飛行船公司認為青島瀚澤電氣有限公司(簡稱瀚澤公司)實施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裁判內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前,飛行船公司在庭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明確,以修改前的原權利要求1作為其所主張的保護范圍。而第16225號決定作出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內容已發生變更,飛行船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基礎喪失,應予駁回。據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飛行船公司的起訴。
飛行船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解讀與建議】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為使權利人喪失訴訟的基礎,被控侵權人通常會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當涉案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時,雖然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可能因主動修改或宣告無效發生了變更,但仍可能存在其他可供主張的權利要求。此時,就會涉及權利人能否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的問題。
一、應當允許權利人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專利應用法律司法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該條款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現行專利民行二元分離的訴訟架構下,因法院無權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對專利權有效性進行審查,導致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的問題。但駁回起訴的裁判結果將對權利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故在適用該條款時應當慎重。當權利人還有其他可供主張的權利要求時,不能僅因為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發生變更,就徑行裁定駁回權利人的起訴。
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是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礎,權利人對此應當予以明確?!秾@麘梅伤痉ń忉專ǘ返谝粭l規定,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可知,即便利權利人因主張的權利要求不明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不應徑行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給予權利人進一步明確的機會,僅在經釋明后仍不予明確的情況下,才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而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被修改或宣告無效后,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雖然發生變更,但如果存在其他可供主張的權利要求,仍可以通過變更的方式選擇其他有效的權利要求作為繼續主張的依據。在權利人未作出選擇之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實際上也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可以參照《專利應用法律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立法意圖,給予權利人變更所主張的權利要求的機會。
二、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的期限應從寬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在涉案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后,未給予權利人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的機會,主要理由即為“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前,飛行船公司在庭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明確,以修改前的原權利要求1作為其所主張的保護范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依據,權利人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會對案件審理程序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導致已經經過的庭審程序重新進行。通常而言,為避免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法院的司法資源、維護訴訟程序的穩定性,應當對權利人變更主張的期間進行一定的限制。對于增加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告需要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出,原因即在于法庭辯論終結是法庭審理程序基本完畢的重要時間節點。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增加訴訟請求,庭審的主要程序仍未進行完畢,增加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到原有的程序中進行,對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影響相對較小。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后增加訴訟請求,庭審的主要程序已經進行完畢,增加的訴訟請求已經無法合并到原有的訴訟程序中進行,只能通過重新啟動訴訟程序審理,必然對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造成較大影響。